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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芬联合学习创新研究院 “中芬学习创新研究合作学校” 申报说明


  

(一)背景介绍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创新”是高频词。习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2020 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基本建成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2030 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建设创新强国,必须倡导创新文化,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型人才。教育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基础,是创新强国的支撑。芬兰是世界基础教育和学习创新强国。2015 年11 月16 日,在教育部中芬教育部长会议上,两国教育部长见证北京师范大学校长与赫尔辛基大学校长签署“中芬联合学习创新研究院合作备忘录”,由北京师范大学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牵头成立中芬联合学习创新研究院(挂靠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以下简称“研究院”),共同促进两国教育合作全面发展并落实“中芬学习乐园”计划。研究院理事单位涵盖中国与芬兰的高校网络和企业网络,下设六大中心:中芬学习研究创新中心、中芬学习乐园体验中心、中芬教师培训中心、中芬教育信息技术中心、中芬双学位中心、中芬教育研究中心。2017 年10 月,在庆祝芬兰建国100 周年之际,芬兰教育部部长在北京师范大学观摩了我国中小学幼儿园的创新系列活动,并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同时,她还见了“LUMA(芬兰创新教育中心)中国中心”的协议签署。根据该协议,中芬两国将致力于落实双方在学习创新教育全方位的合作,包括从幼儿园到大学年龄段的STEM 教育及教师培训,学习芬兰先进的教育创新理念和经验,以促进产学研合作。为了更好地促进中芬两国教育的交流、合作与发展,搭建两国学校交流沟通的平台,现面向全国征集中芬联合学习创新研究院“学习创新研究合作学校”。

(二)申报基本要求

一、申报对象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

二、资质条件

1.申报学校有独立的学习创新实验室及必要的设备实施;

2.申报学校有一支学习创新实验教师团队;

3.申报学校建立了支持学习创新的相关制度;

4.申报学校具有学习创新理论和实践方面研究较高水平。

三、申报学校权利

1. 使用中芬联合学习创新研究院的成果;

2. 优先参加研究院组织的教师培训,申报学校可派出人员赴研究院学习等;

3. 优先获得两国派出优秀创新教育专家及团队的指导机会。研究院每年选派专家学者或者研究人员到申报学校进行专题讲座、实践教学、调查研究、社团活动等教育教学科研活动;

4. 优先参加研究院在中国及芬兰召开的会议及研讨会等活动;

5. 参加中芬联合学习创新研究院组织的教育创新成果评选;

6. 合作学校聘请研究院相关人员为兼职教授或研究导师,并不定期安排所聘兼职教授或实践导师为学校师生开展专题讲座、指导课程教学等专项研究活动;

7. 合作学校根据其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研究院组织专家学者及其研究人员承担指导、研究等有关工作。

四、申报学校义务

1. 申报学校60%及以上的学生参加学习创新实验;

2. 申报学校在研究院提供的创新课程基础上再次开发课程并可为他校借鉴使用;

3. 申报学校免费为研究院相关培训等提供场地;

4. 申报学校予以接待并提供业务支持与学术交流便利;

5. 申报学校根据需求派出相关人员为学术顾问、业务助理或专项岗位兼职人员等,参与中芬联合学习创新研究院有关工作;

6. 申报学校务必具备组织保障、经费保障、供研究的班级保障和人才储备保障,为学习创新研究提供政策和服务支持,以保障学习创新研究工作的有效性、持续性、前瞻性和发展性;研究院将适时对合作学校进行考察、指导,直接获取教师及学生的意见,不断推进先进教育教学方法的产生和运用。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1. 名额:原则上各地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1 所,全国各学段共100 所。

2. 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 年4 月15 日。

3. 方式:学校自愿申报和教育主管或教研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三)审核方式

聘请两国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公开公平的评审,各学段共评出100所学校,评审结果将在中芬联合学习创新研究院官网上予以公示。

(四)联系方式

评审办公室设在北京师范大学中芬联合学习创新研究院。

地点: 北京师范大学后主楼1424B

联系人:陈芳竹

电话:010-58807038

邮箱:jolii@b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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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中芬联合学习创新研究院 北京师范大学后主楼1424B, 新街口外大街19号
电话:010-82240810/82240211 邮箱:jolii@bnu.edu.cn